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A股公司回购股份,视同现金分红,你觉得这个规定是否保障了股民的权益?
公司回购股份并注销,实际提高每股收益,降低了股票市盈率,明显有利于二级市场投资者,中长期必然引导股价向上,说它相当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现金分红有一定道理,其实,更准确地讲,相当于给二级市场投资者现金分红后,投资者又用分红现金当期全额购入该同一公司的股票。这样解释更贴切些。
今天有点忙。没有看到有关文件。但楼主说回购股份等同现金分红。这话说的有点笼统。
回购股份注销。因为总股本减少。是可以提高每股股票的含金量。是可以理解为现金分红。
但是回购股份不一定就是注销。有的股份回购是可以用于股权激励的。一旦用于股权激励。没有注销。是不会提高每股股票含金量的。因为总股本没有变化。只不过是股份从二级市场被上市公司回购当成库存股储备起来。
用于股权激励以后。实际上有一个问题就是低位回购高位卖出的概率。如果高管高位卖出。赚了差价。这种事情发生。如何评价这一政策讷。
笔者的观点是回购股份一律注销。如果用于股权激励。不能叫回购。而是通过二级市场增持。高管可以设立一个资管产品。专门增持股份用于股权激励。
当然笔者的观点未必正确。但政策在于越辩越明。欢迎大家围观指正。如有不当。笔者一定虚心接受并接受大家批评。
A股大回购 变相割韭菜?
上周末,对A股市场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回购细则终于出台了。此事灰常重要,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为此修改了公司法。
正常理解,回购,对于股东来说,流通股减少了,每股的收益自然提升了,当然是超级利好。这对提高信心、稳定市场非常重要。回购,也因此成为股市见底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港股历史上的前三次回购激增均出现在恒生指数底部区域附近,回购激增时期多接近港股走势拐点。
但仔细研读这个细则,又发现此次明确的A股回购和我们正常理解的回购有些不同,回购细则规定,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进行的股份回购,在持有半年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这意味着A股回购,流通股的减少只是暂时的,而且如果监管不到位,极有可能出现上市公司基本面没有改变,却可以通过股价波动牟利的情况,这会给股民的投资带来新的风险,会让人产生对可能出现的新的“割韭菜”形式的担忧。这和港股回购后,会将股票注销或作为员工******等,流通股会绝对减少,以及美股回购绝大多数用于注销的情况不太一样。给人的感觉,A股的回购,更在意上市公司的利益,更在意他们的情绪,更像是针对目前经济内忧外患的一种应急之策。当然,这也源于我们一贯的更重视股票市场的融资作用的理念。
回购的差别,市场的反应也是不一样的。美国市场上公司一旦推出回购方案后,往往出现股价立刻暴涨的情况。如耐克公司今年6月底宣布了一项为期四年的150亿美元的股票回购***。受此消息***,耐克的股价第二天跳空高开,当天大涨12%。而自10月11日以来,A股市场共计发布185份股份详细的回购预案,但股价并未出现井喷。
砖家们认为,完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制度安排,是我国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于股东来说,股份回购可提升每股收益,作为分红的替代可减少税负。股份回购还有助于减轻股市波动,纾解部分上市公司目前面临的流动性困境,改善投资者信心,起到稳定资本市场的作用。